取得库存物品
1.接受捐赠的库存物品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库存物品”科目,贷记“捐赠收入”科目。
2.无偿调入的库存物品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库存物品”科目,贷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
发出库存物品
1.经批准对外捐赠的库存物品发出时,按照库存物品的账面余额,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贷记“库存物品”科目。
2.经批准无偿调出的库存物品发出时,按照库存物品的账面余额,借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贷记“库存物品”科目;同时,涉及相关费用的,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不合法。用人单位收取劳动者押金违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