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为改善现金管理,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制定的条例。1988年8月16日国务院第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发布,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1]
2011年1月8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2]
答:废标后的处理方式有:
1、终止采购,即采购任务取消情形;
2、重新招标;
3、经批准后采取其他方式采购。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废止的法规有很多种类,包括已经过时的法规、被修改或废止的法规、与其他法规产生冲突或重叠的法规等等。
例如,我国《防洪法》在2011年被《防洪条例》所替代,这就是一种废止和替换的情况;还有一些法规因为被认为已经过时,被废止或撤回,如《警察条例》。总之,废止的法规有很多,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废止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