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跨省转移
1、参保人员在跨统筹区就业前,参保单位或人员携带到转出地办理终止医保参保手续;
2、转出地出具异地参保凭证,并办理转出手续;
3、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单位参加医保后,携带规定资料前往转入地社保机构申请医疗保险转入;
4、转入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转出地经办机构联系,生成并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5、转出地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终止参保人参保手续,以及完成个人账户金额划转;
6、转入地经办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个人账户余额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转入手续。
一、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基本医疗保险出于管理需要,将医保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分为甲、乙两类。
甲类药品: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参保人使用这类药品时,可以全额纳入报销范围,之后按规定比例报销。
乙类药品: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药品价格高的药品。参保人使用这类药品时,需要个人自付一定比例,剩下的部分纳入报销范围,再按规定比例报销。
二、诊疗项目目录:
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且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录
三、医疗服务设施目录:
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服务设施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基本病种目录和认定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目录中包括了一些慢性病、罕见病和特殊疾病,如糖尿病、高血压、恶性肿瘤等,同时也包括了一些需要长期治疗或者治疗费用较高的疾病。
认定标准主要包括病种诊断标准、治疗标准、疗效标准、药品使用标准等方面,需要通过医院专家组的评估认定。认定后,患者可以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应待遇和报销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