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尚未承包到户和休耕的坡耕地退耕还林的,以及纳入退耕还林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只享受种苗造林补助费。
第三十七条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由国务院计划、财政、林业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核拨。
第三十八条补助粮食应当就近调运,减少供应环节,降低供应成本。粮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处理。
粮食调运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不得向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和退耕还林者分摊。
第三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口粮消费习惯和农作物种植习惯以及当地粮食库存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助粮食的品种。
补助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不得供应给退耕还林者。
第四十条退耕土地还林的第一年,该年度补助粮食可以分两次兑付,每次兑付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从退耕土地还林第二年起,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兑付该年度补助粮食。
第四十一条兑付的补助粮食,不得折算成现金或者代金券。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不得回购退耕还林补助粮食。
第四十二条种苗造林补助费应当用于种苗采购,节余部分可以用于造林补助和封育管护。
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种苗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
集中采购种苗的,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种苗采购单位应当与退耕还林者结算种苗造林补助费。
第四十三条退耕土地还林后,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付清该年度生活补助费。
第四十四条退耕还林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克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
第四十五条退耕还林所需前期工作和科技支撑等费用,国家按照退耕还林基本建设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根据工程情况在年度计划中安排。
退耕还林地方所需检查验收、兑付等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有关部门所需核查等费用,由中央财政承担。
第四十六条实施退耕还林的乡(镇)、村应当建立退耕还林公示制度,将退耕还林者的退耕还林面积、造林树种、成活率以及资金和粮食补助发放等情况进行公示。
第一条 为加强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确保将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兑现给退耕农户,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在原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期满后安排的用于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补助标准为: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70元;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现金补助,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管护任务的认定、检查和验收等具体办法,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商省级财政部门研究制定。
第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可在国家规定的补助标准基础上,再适当提高补助资金的补助标准,超出国家规定标准需要的资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解决。
第五条 补助资金的补助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
第六条 对原补助政策到期的退耕还林面积,由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验收,具体验收办法由国家林业局另行规定。第七条对2004年~2007年到期的补助资金,由财政部根据国家林业局最新组织核查验收结果核定,于2007年一次性补齐;对2007年以后到期的补助资金,由财政部根据国家林业局组织验收结果,逐年核定。
第八条 财政部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补助资金。
第九条 补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和林业部门要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挪用、虚报冒领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或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发放前,采取公示、公告等形式,加强退耕农户对补助资金的监督。
第十二条 退耕还林原补助政策尚未到期的粮食补助资金,继续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4〕34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禁牧舍饲粮食补助改现金后有关财政财务处理问题的紧急通知》(财建明电〔2004〕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退耕还林原补助政策尚未到期的现金补助,继续按《财政部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2〕15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同时,为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从2008年起,对原补助政策尚未到期的现金补助,由原规定财政部根据退耕还林计划任务落实情况、工程进展情况和资金申请报告核拨补助资金,改由财政部根据国家林业局核查结果核拨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用于退耕农户的补助资金的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商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铁窗户长久暴露在空气中会导致生锈,影响其外观和使用寿命。为了防止铁窗户继续锈蚀,需要采取措施进行清洁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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