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明确的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留置审批权限规定如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被留置并搜查住所并不一定意味着掌握证据。留置是指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法院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进行限制自由的一种措施,目的是为了保全或者收集证据。
如果一个人被留置,那么他的自由受到限制,但并不意味着他可以随意掌握证据。在留置期间,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法院会对被留置人员进行讯问,收集相关的证据,但这些证据必须是合法的、可靠的,并且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处理。
如果一个人被留置,但并没有被采取其他限制措施,那么他仍然可以自由行动,并且有权拒绝回答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法院的询问。如果他提供了有用的证据,那么这些证据可能会对他的案件产生影响。
总之,被留置并不一定意味着掌握证据,但留置措施的采取可以对案件产生影响。